苍南县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苍南县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苍南县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土木工程、道路桥梁、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混凝土及建材生产等(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组织和引导我县各种所有制的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我县建设事业发展目标,努力引导全县建筑行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使建筑业成为我县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建设现代化的新苍南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五条 协会地会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2-18号二楼214-2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主管单位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行业管理规定等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探索建筑行业发展的新路子,推进企业“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四)宣传、贯彻《建筑法》、《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倡导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守则,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对外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转发上级和兄弟市、县建筑行业有关资料、刊物。加强与县外建筑业界社团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交流和合作。
(六)参与全地区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主管单位和省、市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协助会员单位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学校和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活动,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建筑业及建筑业相关的土木工程、道路桥梁、线路管道、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2、市政园林、机电、设备安装、混凝土及建材生产企业和建筑业相关的中介服务等单位;
3、与建筑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外地驻苍的房屋建筑、房屋开发、装饰装璜、设备安装等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机构。
(二)个人会员:
1、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房屋装修、设备安装等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2、本县在外施工的房屋建筑项目负责人;
3、本协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吸收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批准并生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种书刊、资料、信息、文献;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失去会籍,其在协会内的相关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具体办法另订);
(二)协会各项服务性收入;
(三)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4日苍南县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苍南县建筑业行业协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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